今日(2月22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省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其中涉及9类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通知称,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应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给予不同处罚。
其中,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人、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为,将被从重处罚,涉案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将处货值金额25.5倍-30倍罚款。
情节严重者,相关部门可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罚款,并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将面临最高30倍罚款
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通知里,给出了针对以下9类违法行为的裁定标准。
在以上裁定标准里,根据行为的不同,将会有不同的处罚方案。
其中,第一类和第五类行为的处罚更为严厉。在这两种行为的处罚方案里,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最高30倍的罚款。此外,这两类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还面临终身被纳入“黑名单”的可能。
第一类行为的处罚方案里就提及,情节严重者,相关部门可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针对第二类和第六类行为,相关处罚的最严标准则为20倍罚款。同时,在第二类行为的处罚方案里提及,情节严重者,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 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而对于第三类和第七类行为,相关处罚的最严标准则为10倍罚款。同时,针对第八类和第九类违法行为,其处罚的最严标准则是50万元罚款。
当然,并不是所有行为都会面临从重处罚。此次的裁定标准里共有5类,即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
而导致从重处罚的情况除了正文第十二条(详见阅读原文)之外,不同的违法行为还将有不同的从重因素。比如,关于第一种行为,有4种情况将导致从重处罚:(1)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证后继续生产的;(2)在化妆品中使用禁用原料或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检出限的;(3)在化妆品中使用禁用原料两种以上(含两种)的;(4)初次被调查时,否认违法事实或拒绝、逃避、阻碍监督检查的。
针对第二类行为,导致从重处罚的情况有3种:(1)初次被调查时,否认违法事实或拒绝、逃避、阻碍监督检查的;(2)限用物质严重超出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限量值的;(3)同一种产品的同一项目因不合格被处罚后两年内再犯的。
为近3000家企业下了“紧箍咒”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继行业“最高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广东省发布的首个化妆品行政处罚配套文件,是对新条例的进一步细化。
众所周知,广东省历来是化妆品重镇。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广东拥有持证生产企业2900家,占全国54%。而政策的出台,无疑为这近3000家企业下了一道“紧箍咒”。
事实上,这些企业面临的并不止这一道“紧箍咒”。
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目前已有超20部关乎行业的“新政”陆续发布。这些新政,将对化妆品行业的规范运作起到重大作用。
此外,2020年急剧爆发的化妆品线上渠道也受到了多项行业新政的管控。
近一年来,包括市场监督总局在内的多个部门,分别出台了针对电商卖货的规范性文件,从主播到商品,再到商家纳税等都进行了全方位的严管。例如,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中国广告协会发布),对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又如,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加强网上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公告》,则针对商品品质进行约束。
除了相关法规的出台,相关部门的执行也越来越严。就在2020年12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平台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化妆品三大价格乱象遭点名,包括“谎报”价格、“标价”前后不一、划线价格含义未表明等。
实际上,不仅是线上渠道,针对整个化妆品行业的监督管理也都已经走上了强化执行层面。就在近日(2月19日),最高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15个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有2例涉及化妆品行业,情节较严重的一家企业被罚款94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
这似乎意味着,化妆品行业正逐步迎来最严监管时代。